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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世贸组织成员方在实行安全例外条款时必须遵守哪些规定?2、简述“灰色区域”措施的主要特征?(wto)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搜搜考试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4/29 02:37:12
1、世贸组织成员方在实行安全例外条款时必须遵守哪些规定?2、简述“灰色区域”措施的主要特征?(wto)
1、世贸组织成员方在实行安全例外条款时必须遵守哪些规定?2、简述“灰色区域”措施的主要特征?(wto)
总协定在规定自由贸易原则的同时,规定了若干有关国家安全的例外,第21条就是“安全例外”的规定.这样,国家为了其安全的需要,可背离总协定的规则.关贸总协定第21条规定:1.“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被解释为:(1)要求任何缔约方提供其根据国家基本安全利益认为不能公布的资料;或(2)阻止任何缔约方为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对有关下列事项采取其认为必需采取的任何行动:(a)裂变材料或提炼裂变材料的原料;(b)武器、弹药和军火的贸易或直接和间接提供给军事机构用的其他物品或原料的贸易;(c)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或(3)阻止任何缔约方根据联合国宪章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而采取的行动.”对于题为“安全例外”的第21条,人们的共识是,一缔约方在第21条所列范围内采取的行动不受总协定义务的约束.美国曾多年利用这一例外禁止石油进口.1982年福克兰群岛冲突期间,欧共体及其成员国、澳州、加拿大等曾以“出于非经济原因”为由对阿 根廷实施进口限制.另外,《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与《知识产权协定》第73条均有类似的安全例外规定.但上述规定仍有许多含糊的地方,例如第2款(b)项中“直接 或间接提供给军事机构用的其他物品或原料的贸易”的涉及面就过宽.因为军需用品是 个涵盖面很宽的概念,再加上“间接”的军事机构用品,涉及面就更宽了.例如军用的牙刷 、脸盆、鞋袜的贸易,是否可援引安全例外的规定呢?
  自GATT1947建立以来,在若干场合,一些国家或单独或集体以明显违反总协定规则的贸易行动——如抵制或禁止贸易——来表达其政治上的敌意.在其中多数场合,总协定基于对第21条第2款(c)项的的广义解释,默示承认了这些国家采取此等措施的权利.在实践中主要的问题是,第21条既没有相当精确地规定缔约方可以援引第21条例外从而不执行总协定规则的情况,也没有规定缔约方援引第21条例外时应遵守的任何规则,因此在某种情况下就会产生缔约方滥用该例外的危险.就总协定的机构而言,它对八十年代发生的与援引该例外有关的三起贸易冲突都表现出极其谨慎的态度:1982年因非经济原因(即因英、阿马岛冲突)英国和其他欧共体国家对阿根廷实施的贸易限制案;1982年美国中止对波兰的最惠国待遇案;1983-1985年,美国中止从尼加拉瓜进口食糖案.由于希望将自己严格地限制在贸易领域,而不去侵犯国际政治组织的权力,总协定机构自认为无权评价在法律上某种情势是否属于第21条所指情况,以及一缔约方援引第21条所采取的某项措施是否恰当.结果是,由于第21条所指例外情况的政治性与非纯经济性,只有援引该条款的有关缔约方成为有关问题的唯一裁判官.现在,WTO协定及其有关附件协定没有对GATT第21条的规定做任何条文上的改变.如《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和《知识产权协定》第73条规定的“安全例外”制度与关贸总协定第21条的内容基本相同.
  2.灰色区域措施(grey area measures)是指进出口国之间,在关贸总协定之外,对某些产品达成双边或多边的贸易限制协定.其显著特征是,法律地位介于黑白之间,加之这些协议有意障人耳目,不公开或半公开,外人不知其详,故以“灰色”名之.其实质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贸易安排.灰色区域措施最初萌发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与日本的纺织品协议,到80年代由于新一轮的经济危机发展到顶峰,一些发达国家利用灰色区域措施保护本国的纺织、钢铁、汽车及高新技术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