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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与人的生命平等的事例?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搜搜考试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05/03 10:00:25
动物与人的生命平等的事例?
我们班要举行一个辩题:“有关动物与人的生命价值哪个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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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与人的生命平等的事例?
谁的命更重要?珍稀动物与人较量生命价值 2002-05-14 08:06:36 -------------------------------------------------------------------------------- 伤害两条人命的羚牛被击毙     南方网讯 含泪追问 动物和人谁的命更重要    野生动物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人的生命更是神圣不可侵犯.然而,当野生动物和人的生命发生冲突时,我们该如何抉择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羚牛伤害人命引发的纠纷案.4月中旬,记者赴洋县采访时此案原告、被告以及法院都大吐苦水.     死者的儿子刘建林含悲说道:“难道说人的生命还没有动物的宝贵吗?我们不是为了钱,而是要讨个公道!”     洋县法院民庭庭长、此案审判长刘文伟说:“我们也很无奈呀!这件案子发生在谁的身上,谁都想不通.但是,此案不适用《民法通则》,同时它暴露了立法上的漏洞.法律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两个人被动物弄死了,赔偿时却无法可依.”     洋县林业局副局长马双桥告诉记者:近年野生动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2000年发生3起羚牛伤人事件,造成4人死亡,9人严重受伤,2001年发生两起,重伤3人.对这类事件的补偿没有法规可依.《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但是陕西省政府没有制定相关的补偿办法.所以操作起来难度很大.     采访中,记者听到群众最多的议论是,刘永昌夫妇的死本来是可以挽救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有不够完善的地方,片面要求人保护野生动物,当野生动物侵害人的生命时,还是要把保护人放在第一位.而在时间非常紧迫的情况下,也不能一律要求报请国家林业局批准,否则会延误时机.应当授予基层林业部门在特殊情况下有“先斩后奏”的紧急处置权.无论如何,人的生命最宝贵,这是朴素的道理.当人危及他人生命时,尚可采取正当防卫紧急措施,何况是对动物呢?!     生死时速 两条人命悬于羚牛角上    陕西省洋县位于秦岭山脉的南麓,山林茂密,气候适宜,多种野生动物都相中了这块风水宝地,纷纷在这里安居乐业.其中,珍稀动物大熊猫、金丝猴、羚牛都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洋县也因野生动物保护得好而远近闻名.     2000年5月20日8时30分,一只体壮如牛的怪兽窜到陕西省洋县四郎乡田岭村六组.村民刘永昌正要出门干活,突然看见怪兽,吓得赶紧关大门.可惜,晚了一步,大门还未来得及关上,怪兽就猛冲了进来,刘永昌被顶翻,大叫一声翻倒在地.他努力地坐起来,试图逃避,可怪兽一头顶了过来,他倒在血泊中……     怪兽并未就此罢休,在屋子里惊慌地跑来跑去,又发疯似地把电视机、桌子、橱柜等物品撞得支离破碎.     当时刘永昌的妻子周存风正在灶台前做饭.这突如其来的横祸惊吓得她目瞪口呆,好半天才缓过神来,高呼“救命”.怪兽循声冲过来,用尖角将她挑翻在地.     邻居刘念明目睹了这一切,大声向周围的村民呼救,人们都纷纷赶过来,围在刘家窗外观看.经过辨认,有人认出肇事者是一头野生的羚牛.羚牛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每年五六月份是羚牛的发情期,这时它最易下山伤人.当天闯进刘永昌家的这只羚牛体态庞大,估计有300公斤重,羚牛性情暴烈,屋外的人谁也不敢进屋救人.人们焦急万分,却无可奈何.     刘念明骑摩托车风急火燎地赶到乡政府说明情况,乡有关领导立即打电话与县林业局联系,林业局负责人称将报告有关领导,并尽快派人赶到现场.     时隔不久,刘永昌在县城工作的二女婿刘建林闻讯后赶了过来.他从房顶上揭开瓦片,看到躺在地上的刘永昌浑身是血,伤势严重,周存风躲在一个碗柜底下,不时发出呼救声.羚牛继续在屋里来回地走动.     听到呼救声,刘永昌的亲属泪流满面,心如刀绞.上百人围在屋前屋后,就是拿不出救人的良策.     过了一阵子,县、乡政府领导以及县林业局副局长赶到现场.他们立即成立了临时指挥部,研究救人方案.     这时有人大胆提议:“来不及了!赶紧设法将羚牛打死,否则两条人命就保不住!”     这一提议立即遭到有关领导的反对.当时在场的县林业局副局长马双桥解释说:“因为羚牛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特殊情况,需要捕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家林业部申请特许猎捕证.紧急情况下,也得经省林业厅批准.”     在焦急的等待中,宝贵的时间一分一秒地流失.屋内周存风还在喊“救命”,那凄惨的呼救声,如利刃般剜割着刘家亲属的心.刘建林一直趴在屋顶注视情况变化,实在受不了这种煎熬,他含泪质问:“人的命重要,还是野生动物重要?”见没人响应,他从屋顶下来,要冲进屋救人.人们一把拉住了他,劝告说:“这时候进去,不光救不了人,肯定还得搭上一条命!”     下午1时20分,终于从省林业厅传来消息——可以击毙羚牛!     1时30分,或许是折腾累了,羚牛走进一间小屋,躺下休息!刘建林的心宽慰了许多.他实在是等不及了,不顾众人的劝阻,挺身而出,冒着生命危险从侧门爬进去,将受伤的岳母周存风抱了出来.     当时周存风身上没有明伤,还能说话,向大家讲屋里的情况.人们的心情稍稍轻松一些,因为她看上去伤势不太重.半个小时后,她被送进洋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凶手”被毙 亲属索赔遭遇法律空白    下午4时,30名武警战士荷枪实弹赶到现场,他们包围了刘家,并要求群众退到500米以外.4时20分,羚牛被武警击毙.此时,人们冲进屋内,可惜刘永昌因为失血过多,已气绝身亡.     当天傍晚6时多,周存风脑部伤情恶化,深夜在转院的途中死亡.     刘永昌当年63岁,周存风只有48岁.他们共育有四女一男,女儿都成家立业,还有一个儿子刘建民没有成家.     两天后,亲属与有关方面达成了“羚牛致死刘永昌周存风有关问题协议”:由县林业局、四郎乡政府共同支付两死者的丧葬费每人1500元,财产损失1300元,周存风住院的医疗费也由县林业局、四郎乡政府承担.随后,刘永昌、周存风被安葬.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刘家白白丢了两条人命.一切安排妥当后,刘建民、刘建林等死者的亲属找到县林业局、县政府以及省有关部门要求赔偿.他们绝对没想到的是,对野生动物惹下的人命纠纷居然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两条人命的索赔遭遇法律空白,刘家亲属一筹莫展.     2000年7月31日,在县政府的主持下,有关各方达成“关于羚牛致死刘永昌、周存风有关补偿及家庭困难救济问题的协议”,协议规定:除上次的补偿外,由林业局、乡政府分别给付刘家8800元、1200元,作为损失补偿及困难救济.     至此,刘家共得到14300元补偿.父母双亡的刘建民认为,人的生命是最重要的,县里的补偿数额太低,两条人命才值万余元,实在不能接受!     2001年5月20日,刘建民来到洋县人民法院起诉洋县林业局和四郎乡政府,要求赔偿父母死亡补偿费43778.4元.     2001年8月7日,洋县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被告林业局辩称,事发当天,局领导和乡干部均在现场排险,维护更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原告父母被羚牛伤害后,在省里没有具体补偿办法的情况下,去年7月下旬,洋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了会议专题研究了有关死亡补偿及困难补助办法和标准,付给受害者死亡补偿费1万多元.原告父母受害的事故完全是意外事故,洋县林业局没有任何过错和过失,且已对死者亲属进行了应有的补偿,不同意再进行其他补偿.     被告四郎乡乡长梁中华委屈地说:“我们为保护野生动物,一直宣传让百姓不要伤害动物,现在动物把人弄死了.我们已对死者亲属做了补偿,如今他又告我们,我们太冤了.”     近日,洋县法院作出裁定:“国家野生保护动物致人损害,依法应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洋县林业局和四郎乡政府因履行职责已于原告亲属达成了行政补偿协议.原告在两被告已按协议履行完毕再行诉讼,其实质是对行政补偿协议的内容产生异议,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判决书下达时,刘建民在广东打工,其委托代理人刘建林接到败诉的判决书,悲愤异常地说:“人命就这么不值钱吗?两个人就不如一头野羚牛吗?我们不服,还要上诉!”     不久,刘建林将民事上诉状递交汉中市中级法院.上诉状提出:一、本案应属民法调整的范围.《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那么公民无论被何种动物致伤致死,都应按《民法通则》的立法本意进行处理.根据民法立法原则,人的生命健康权与动物的生命发生对抗时,人应优于动物.从事发到击毙羚牛的漫长过程中,如能对伤者及时相救,不会导致其死亡.二、县林业局和四郎乡政府有明显过错责任.早在1994年,陕西省就下发“关于采取措施防止羚牛危害人畜安全的通知”,要求各级林业部门宣传防范措施,防止羚牛伤人,但是林业局没有广泛宣传防范措施,事发后也未采取及时抢救措施.所以县林业局和四郎乡政府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补偿的问题.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编辑:念青)